2016年11月15日 星期二

沒有「權利」的教育現場

文/盧駿逸(光合教育工作室 黑龍騎士訓練官)



前陣子在臉書上的討論裡,有臉友提到「權利」,我突然間意識到,我已經有一陣子沒有使用這個概念來理解教育現場了。我好像是把「權利」這個概念拆分到「自由」、「利益」、「權力」等等更直觀的概念裡去了。

我覺得「權利」的概念在台灣的日常語言(註一)中,跟「倫常」混淆在一起了,這讓「權利」這個概念變得十分容易令人誤解。其次,由於「權利」這個概念(至少)在教育現場是一個不可操作的概念,而它的宣示性意涵又可以由「自由」這個更為直觀而不易誤解的概念所涵蓋,於是它便不是教育現場的必要概念。

所以這篇文章的目標,是要提出「把『權利』這個日常語言詞彙從教育現場移除」的可能性。

先定義一下這篇文章裡的「權利」跟「倫常」。「權利」是「對人的可能性的積極同意」,「倫常」是「對人的外在行為的操作性規範」。

日常語言中的權利—倫常與權力的混合體

「權利」這個概念預設了正當性,當我們說:「你有好好吃飯的權利」時,也是在肯定並積極承認這樣做是可以的事,反過來說,也是在積極主張「阻止他人好好吃飯」是錯的。同樣地,「倫常」也預設了正當性,當我們說「你這樣好孝順」時,是在肯定並積極承認這樣做是對的事;但「倫常」的本質是在規範人(在社會中)的行為,比起需要積極肯定的那些,「倫常」更在乎那些「不可以」的行為,而比「權利」多了另一個否定的面向。當我們說「你沒有好好吃飯的權利」或「你不能跟爸爸結婚」時,是在否定並積極主張「這樣做是錯的事」,是在積極「阻止他人好好吃飯」、「阻止他人跟爸爸結婚」。

「權利」指出「人做某些事的可能性」是可以的、應該被積極肯定的;而我們的日常語言常用的「權利」,常常是在積極否定人做某些事情的可能性是不可以的、應該被積極否定的。如果上面的推論是正確的,那我們的日常語言在說「權利」的時候,其內涵其實常常是「倫常」。

西化之後各種「道德淪喪」的解放運動將既有的「倫常」概念逐漸淘空,其中空白之處,便成為各個現場「有權力者」自由「補充」的空間;另一方面,「講究倫常」也被貼上落後、過時、不理性的標籤,讓人下意識地恥於使用這個詞彙。但「倫常」這個概念仍然深植於這個文化的集體潛意識之中,對在這個文化中生長的人們非常有吸引力,於是「倫常」這個可說是「死而未僵」的概念,便在「權利」這個概念上「借屍還魂」:「你這樣做違反倫理(不孝不孝不義不敬不兄友弟恭之類的)」便寄生在「你沒有權利這樣做」的說法之中,並且跟「你沒有權力這樣做」混淆成同一件事情。

這也許就是現場的有權者,時常自行判定哪些事情是(相對)無權者有沒有「權利」這樣那樣做的原因。

譬如說,在近年的自學申請案例中,我曾聽說過有審議委員主張「法規沒有規定你可以,那就是你不行」以及「法規雖然規定你可以,但不代表你一定可以」的說法。這背後運作的邏輯,我想應該是「法規沒有規定你可以,那可不可以(有沒有權利)就要由我(上位者)來決定」和「法規雖然規定你可以,但實際上你可不可以(有沒有權利)還是要由我(上位者)來決定」。上位者在這裡所認定的「權利」,其實是「倫常(上尊下卑)(註二)」和「權力」的混合體。

父母有「權利」為孩子安排自己認為較好的人生/教育/性傾向,我想也是同樣的邏輯。

也就是說,「權利」這個概念在我們的日常語言中,超越了它本來「積極肯定人的可能性」的意涵,附加了對人的禁止、控制與規訓,這讓我們在教育現場使用權利這個概念時,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混淆。

在教育現場,權利不是操作性的概念

「權利」除了在日常語言跟「倫常」、「權力」彼此混淆,使得在教育現場使用這個概念變得容易發生各種誤解之外,我還想進一步主張,即使是「積極肯定人的可能性」這個概念,在教育現場也時常不是可以操作的概念,也就是說,我想主張「權利」在教育現場時常是不可操作的概念。

當我在說「人有免於恐懼的權利」時,這樣的宣示幾乎總是正確的,但在教育現場,行為背後時常有許多複雜的關係和原因有如樹藤相纏般糾結在一起,其因果不能如此簡單地一刀兩斷。譬如說,假使讓小孩處於某種恐懼的環境之中對小孩的發展是有益的,那麼教育者太積極介入讓小孩免於恐懼,在教育層面上,便很有可能是不恰當的行為。

另一個例子是「人有決定自己現在要幹什麼」的權利,但一個父親或母親若頻繁使用這個理由拒絕傾聽孩子的需求或抱怨,我們也不能同意這是一個完全正確的行為。

這兩個例子告訴我們,「權利」之間的彼此抵觸也是隨處可見的,不只是人與人之間的權利會互相抵觸,個人的兩個不同的權利概念也會互相抵觸(例如「免於恐懼」跟「人格發展」)。

由此可見,至少在教育現場,「權利」比較是「宣示性」的概念,而不是(至少不是一個很好的)「操作性」概念。

沒有「權利」的教育現場

基於以上兩個理由,我認為教育現場(至少在操作上)可以不用「權利」這個概念,而我們日常語言中意圖使用「權利」去宣稱的各種意義,則可以用其它概念來取代。「積極肯定人的可能性」的時候,可以用更為直觀的「自由」來表達,至於那些容易令人誤解的、日常語言中的「權利」使用方式,則可以用「選擇」、「權力」和「利益(福祉)」來取代。

當我們說「這是你的權利(積極肯定人的這種可能性)」時,可替換為「這是你的自由」。跟「權利」比起來,「自由」離「權力」和「倫常」的距離很遠,我們或許會誤認為我們有「權利」去決定他人的「權利」,但我們比較不會誤認為我們有「自由」去決定他人的「自由」。

當我們要說「你有權(利)自己決定」時,可以替換為「你可以自己選擇」。跟「權利」比起來,「選擇」較為不具備正當性;我們其實不能討厭其他人所有的「權利」,但我們可以討厭別人的選擇。這讓教育現場的教育者更能清楚表達自己對一個行為的喜好,而不會讓自己的主觀評價與該行為的正當性混淆。白話點說,就是「我討厭你的選擇(或你做的事),但不表示你的選擇是錯的。」

當我們要說「你沒有權利這樣做/我有權利這樣做」時,可以替換為「你沒有權力這樣做/我有權力這樣做」。在大多數的日常語言之中,上對下的壓迫才是這句話本來的實質內涵。

當我們要說「這麼做是為了我(你)的權利」時,可以替換為「這麼做是為了我(你)的利益(福祉)」。跟選擇一樣,利益與福祉也沒有預設正當性內涵,這表示我們有機會承認我們為了自己或孩子的利益/福祉所做的付出和努力,有可能是沒有正當性的。同時,這個說法也能清楚明白地理解「利益彼此衝突」的情況,而不會三天兩頭就落入「權利彼此衝突」的道德兩難困境之中。

若是自由與自由的衝突怎麼辦?

有人可能發現了,即使我們按照我上面的建議,把「權利」的概念拆分取代,但當「自由」與「自由」發生衝突時,我們仍舊會落入「兩種自由(積極肯定人的可能性)之間」的衝突,對某些人來說,這其實回到了原點(抱歉浪費你的時間  XD)。

但你應當也會發現,當我們移除了「選擇」、「權力」、「利益(福祉)」等等日常語言裡對「權利」概念的混淆之後,真正需要你煩惱的這種問題,其實已經不多了。

日常生活中可沒有那麼多「人毫無理由被綁在鐵軌上,而你剛好站在轉轍器旁」的詭異事件。

註一:這裡的「日常語言」,指的是「相對於學術、政治、法律等等非日常的專業語言之外的日常生活中,所使用的語言文化。

註二:這裡的「上尊下卑」時常隱藏在許多似是而非的迷霧之中,例如關係、專業、善意、職權等等。這些東西在倫常概念裡時常有效,但在權利概念裡則毫無意義。「對人的可能性的積極同意」,並不會因為他人的專業或善意而改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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